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9號
- 聲 請 人
- 王孝家
- 王惠珠
- 何文忠
- 何黃富桂
- 吳進財
- 吳蓉惠
- 呂宗哲
- 李昕芮
- 李碧鳳
- 林志強
- 林怡抒
- 林家如
- 林素蘭
- 林義順
- 施王敏枝
- 張東耀
- 張庭慈
- 張淑嫃
- 張惠珠
- 郭家伸
- 郭家諺
- 陳艷秋
- 黃雪玲
- 蔡雅琳
- 鄭家妮
- 謝林桂蘭
- 鍾進通
- 魏屏珏
- 許溱芸
- 曹桂銘
- 楊振名
- 楊萍萍
- 余素真
- 余英美
- 陳鴻升
- 陳怡嘉
- 張曉芬
- 陳慧紅
- 廖秀美
- 廖姵斐
- 廖美淑
- 廖美雲
- 魏辰燁
- 魏美玲
- 魏鳳儀
- 簡世瑜
- 吳宜玲
- 相 對 人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婉萍
- 相 對 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編號1-47『應負擔訴訟費用』欄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王孝家、王惠珠、何文忠、何黃富桂、吳進財、吳蓉惠、呂宗哲、李昕芮、李碧鳳、林志強、林怡抒、林家如、林素蘭、林義順、施王敏枝、張東耀、張庭慈、張淑嫃、張惠珠、郭家伸、郭家諺、陳艷秋、黃雪玲、蔡雅琳、鄭家妮、謝林桂蘭、鍾進通、魏屏珏、許溱芸、曹桂銘、楊振名、楊萍萍、余素真、余英美、陳鴻升、陳怡嘉、張曉芬、陳慧紅、廖秀美、廖姵斐、廖美淑、廖美雲、魏辰燁、魏美玲、魏鳳儀、簡世瑜、吳宜玲,下稱王孝家等47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48號(下稱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各依附表二「裁判費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餘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23號以聲請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全案業已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依後附表編號1-47『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比例合計百分之43.84),餘由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6.16;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王孝家等47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8,192元(參第一審卷一第7頁收據1紙),依上述第一審判決,其中百分之56.16即201,161元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358,192元×56.16%=201,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其餘百分之43.84即157,031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358,192元×43.84%=157,031元】,各聲請人應負擔金額如後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金額所示。從而,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王孝家等47人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201,161元,餘聲請人應賠償之金額確定如附表編號1-47『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末以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並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洽,是以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王孝家 0.16% 573元 (計算式:358,192×0.16%) 2 王惠珠 0 0 3 何文忠 0 0 4 何黃富貴 0.09% 322元 (計算式:358,192×0.09%) 5 吳進財 0 0 6 吳蓉惠 0.37% 1,325元 (計算式:358,192×0.37%) 7 呂宗哲 0.3% 1,075元 (計算式:358,192×0.3%) 8 李昕芮 0 0 9 李碧鳳 0.63% 2,256元 (計算式:358,192×0.63%) 10 林志強 16.52% 59,173元 (計算式:358,192×16.52%) 11 林怡抒 0.09% 322元 (計算式:358,192×0.09%) 12 林家如 0.3% 1,075元 (計算式:979,857×0.3%) 13 林素蘭 0.37% 1,325元 (計算式:358,192×0.37%) 14 林義順 0 0 15 施王敏枝 0 0 16 張東耀 0 0 17 張庭慈 0 0 18 張淑嫃 7.73% 27,688元 (計算式:358,192×7.73%) 19 張惠珠 0 0 20 郭家伸 2.54% 9,098元 (計算式:358,192×2.54%) 21 郭家諺 5.59% 20,022元 (計算式:358,192×5.59%) 22 陳艷秋 2.47% 8,847元 (計算式:358,192×2.47%) 23 黃雪玲 2.54% 9,098元 (計算式:358,192×2.54%) 24 蔡雅琳 1.45% 5,194元 (計算式:358,192×1.45%) 25 鄭家妮 0 0 26 謝林桂蘭 0 0 27 鍾進通 0 0 28 魏屏珏 0 0 29 許溱芸 0.26% 932元 (計算式:358,192×0.26%) 30 曹桂銘 0.69% 2,472元 (計算式:358,192×0.69%) 31 楊振名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32 楊萍萍 0 0 33 余素真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34 余英美 0.37% 1,325元 (計算式:358,192×0.37%) 35 陳鴻升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36 陳怡嘉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37 張曉芬 0 0 38 陳慧紅 0 0 39 廖秀美 0 0 40 廖姵斐 0 0 41 廖美淑 0.26% 932元 (計算式:358,192×0.26%) 42 廖美雲 0.09% 322元 (計算式:358,192×0.09%) 43 魏辰燁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44 魏美玲 0 0 45 魏鳳儀 0.17% 609元 (計算式:358,192×0.17%) 46 簡世瑜 0 0 47 吳宜玲 0 0 合計 43.84% 157,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