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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聲請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崇樹
相對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5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7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於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80號裁定核定),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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