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泰明
- 原告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相 對 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人 許智翔 相 對 人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15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 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7,1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