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周業昌、葉宸恩
- 原告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相 對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36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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