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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葉宸恩

  • 原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相 對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36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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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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