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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5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聲請人
高世洋
相對人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共有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7,91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共有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82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91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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