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1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聲請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相對人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玖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玖佰萬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簽發之第一銀行天母分行付款,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伊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900萬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聲請人業據提出退票支票影本,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觀諸聲請人所提出退票理由單,相對人有因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紀錄,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能。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釋明,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惟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