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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斌吳宜靜艾波數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文斌 吳宜靜 相 對 人 艾波數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傑 兼 法定代理人 馬立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催收紀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聯徵資料、民事裁定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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