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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8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怡文
相對人
新銳動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評州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號」

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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