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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7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代位人
王林秀足
即代位人
非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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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兼被代位人
王正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28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2,85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2,85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陳述意見狀、婚後財產表、民事裁定、綜合所得稅清單、執行法院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開會通知、鑑定公司函、建物謄本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7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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