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縈俞 代 理 人 王煥傑律師 相 對 人 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戴義賢 相 對 人 黃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8,340,000元為相對人戴義賢供擔保後,得對於 相對人戴義賢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25,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戴義賢以新臺幣25,00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0,000元為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30,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0,00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以新臺幣11,670,000元為相對人黃雅鈴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黃雅鈴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35,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黃雅鈴以新臺幣35,00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黃雅鈴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碩科技公司)於112年6月6日聲請人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 鋰電池零件「導炳」,並約定於合約期間3年內批次採購, 合碩科技公司自113年7月起陸續遲延給付貨款,至113年10 月28日止合計未給付貨款達新臺幣(下同)293,417,605元 ,斯時由相對人戴義賢(下以姓名簡稱)簽發同金額本票交予聲請人為貨款之擔保。合碩科技公司經聲請人催討後,自行簽發面額285,837,605元之本票1紙,相對人黃雅鈴(下以姓名簡稱)亦簽發面額35,000,000元本票1紙予聲請人用以 擔保未清償之貨款,上開本票3紙業經聲請人提示均未獲清 償。嗣合碩科技公司雖有陸續清償,仍餘282,837,605元未 為給付,迭經催討無果。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就戴義賢財產在25,000,000元、合碩科技公司財產在30,000,000元及黃雅鈴財產在35,000,000元範圍內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 即請求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所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乃係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逃避遠方等情形。但如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明文規定。從而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戴義賢、合碩科技公司、黃雅鈴未為清償乙節,業據提出採購合約、本票3紙等件影本,釋明對 其等請求之存在。又聲請人為上市公司,已就其未獲清償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公告,並向戴義賢、合碩科技公司、黃雅鈴聲請法院為本票裁定獲准,應可認渠等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充足保障之情形。是以聲請人就對戴義賢、合碩科技公司、黃雅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相當釋明,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註: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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