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6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周錦輝
相對人
得聖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大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01,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01,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存證信函、放款帳卡、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通知單及補報事項回覆書、聯徵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