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璞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庚鼐
- 代理人
-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彭穎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麗花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麗花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麗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購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及58,000元之法國葡萄酒2瓶(下稱系爭商品),售價合計74,800元,詎大麗公司於聲請人交付系爭商品予大麗公司後未依約繳納價金74,800元,尚欠74,800元未清償。又大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聲請人催繳後表達公司恐須暫時停業,無法向聲請人支付等語,嗣後即避不見面且難以聯繫,顯有現存財產不足、隱匿財產之情事,將達無資力狀態。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大麗公司之財產於74,800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大麗公司有價金債務74,800元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三聯式統一發票、送貨單、對話紀錄截圖、查訪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快遞車輛資料等件影本為證,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堪認已有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即相對人之財產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部分,聲請人對大麗公司之債權金額僅74,800元,其逕以小額訴訟即可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且按諸常情,該項金額尚不致有日後不能執行或有執行困難之情事,故難謂本件有假扣押原因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