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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雅婷

異議人
陳啓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852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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