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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陳啓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0號 異 議 人 陳啓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852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 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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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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