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潘英芳
- 法定代理人梁家源
- 被告林正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9號 異 議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林正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5號裁定(即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7112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4月1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6日對之提出異議,事務 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投保之附表編號2保單(下稱系爭保單 )之被保險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由其於98年3月9日將名下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之房屋贈與他人乙情觀之,可見相對 人之配偶非屬無資力之人而有系爭保單理賠給付之需求;另由相對人自陳附表所示保單均由其配偶及子女繳納保費乙情觀之,亦徵相對人均已將其名下財產移轉予其配偶及子女以達脫產避債之目的,原處分駁回伊對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未當,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訂、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下稱新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同年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依照前開說明,自有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㈠異議人前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元大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4月12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扣押命令),嗣相對人於同年5月2日、16日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不符,原事務官於114年2月27日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有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等件附於系爭執行卷可稽(見系爭執行卷第29至31頁、第41至45頁、第117至1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以信實(至原處分主文第三項駁回相對人其餘異議部分,未據相對人聲明異議,已經確定,非本件審理範圍)。 ㈡依最近一年即114年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6,729元(即20,379元×1.2×6=14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全國最高標準,而觀諸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淨額均未逾上開金額,且原事務官尚未進行換價程序,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對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即不得為強制執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關於前開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至異議人所陳理由縱屬實在,惟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 之1規定修正施行後,已明定就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前開標 準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法院自無從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規定裁 量是否得對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亦不能因此對異議人為有利之判斷,併予敘明。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單位:新臺幣元) 險種 被保險人 1 LPTA005143 相對人 67,867元 元大人壽終身壽險 元大人壽未陳報,相對人陳報被保險人為相對人之子 2 LPTA000407 相對人 138,367元 元大人壽終身壽險 相對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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