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雅婷
- 當事人陳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3號 異 議 人 陳惠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錢進義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 執字第7787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7至14、16所示保單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所為113 年度司執字第778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6月3日寄 存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6月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不認識本件債權人錢進義,且票據有問題,第一銀行已拒絕兌現,故債權不成立。異議人已多年沒有任何收入,如附表所示保單是本人僅存之收入來源,懇請保護異議人之唯一生計來源,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黎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異議人於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 第10494號執行事件辦理,另異議人於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單,業經本院撤銷該部分之扣押命令,均非本件異議範圍,不予論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 執字第7787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並於113年6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經上開第三人函 覆扣得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20張保單,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關於附表編號15、17至20保單部分: ⒈按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 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 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㈠已核發移轉命令,㈡ 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㈢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前項第3 款情形,執行法院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不得撤銷之(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之修正說明參照)。 ⒉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4月22日就異議人對國泰人壽公司、富邦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元大人壽公司、安達人壽公司、巴黎人壽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債權部分,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執行命令,其中南山人壽公司、安達人壽公司、巴黎人壽公司已終止附表編號15、17、20所示保險契約,並將各該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至異議人對宏泰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18、19之解約金債權部分,已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以113年12月24日執行 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移送本院合併辦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見司執卷第287至323頁、第363至365頁、第439至441頁、第453至463頁),是南山人壽公司、安達人壽公司、宏泰人壽公司及巴黎人壽公司既已終止附表編號15、17至20保單之保險契約,並將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揆諸前揭說明,終止該等保單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已無從再就該等保單撤銷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執行法院應將該等解約金款項轉給債權人即相對人,是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5、17至20保單部分之聲明異議,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此部分保單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㈢關於附表編號1、7至14、16保單部分: ⒈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 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修正說明參照)。再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 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1款、第2款分別定 有明文。 ⒉查相對人就異議人前述附表編號15、17至20保單以外其餘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自有修正後保險法第123 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全國最高標準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6,729元(計算式:20,379元×1.2×6=146, 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附表編號1、7至14、16保 單之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皆未逾上開金額,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以原裁 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7至14、16保單之聲明異議,自有未合。異議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裁定此部分既有可議,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7至14、16保單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㈣關於附表編號2至6保單部分: ⒈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 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倘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查附表編號2至6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數額各如附表所示,均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且主契約均不具 醫療險、健康險性質,此有富邦人壽公司函覆資料在卷可稽(見司執卷第193至203頁),自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異議人雖主張本件保單為其唯一生計來源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證明附表編號2至6保單係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自難認執行法院執行該等保單為不當。至異議人另稱其不認識本件債權人錢進義,債權不成立云云,核屬實體法上之爭議,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尚非本件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2至6保單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約有無醫療險或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元) 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0000000000 未載明 140,898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無 174,482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無 173,553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無 251,417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無 193,461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無 188,746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重大終身保險 Z000000000-00 無 0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Z000000000-00 無 117,467元 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Z000000000-00 無 46,977元 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Z000000000-00 無 5,662元 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鈞安保本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無 66,468元 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 Z000000000-00 無 112,140元 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吉優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無 37,358元 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富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無 77,984元 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享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Z000000000 無 169,282元 00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終身醫療還本保險 LSPB015409 有 132,092元 00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還本保險 Z00000000000000 無 82,170元 00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無 158,702元 00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無 128,070元 00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華利滿滿變額年金保險 ULD0000000 無 215,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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