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7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顧仁彧

異議人
謙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戴虎間因交付帳冊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4641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在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提出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出異議如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4641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7月2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執行卷二第109頁),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聲明異議期間應至114年8月1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14年8月4日始對原處分聲明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之收文章戳可憑,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