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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育琳

異議人
永安宮
法定代理人
秦泉
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福德正神(神明會)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秦良」之記載,應更正為「秦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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