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魏小嵐
- 當事人許陳焜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原 告 許陳焜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陳輝宇 陳焜香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林佳穎 林奕安 被 告 陳焜年 陳震宇 陳隆宇 陳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焜玉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本院認定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陳輝宇、陳焜香、陳焜年、陳震宇、陳隆宇、陳熜宇(下合稱被告六人,分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焜玉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死亡,所遺財產為附表一所示項目及臺北市○○區○○○路○段00巷 00號9樓之2建物及其座落基地(下稱中山區房地);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茲兩造除合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中山區房地出售予陳隆宇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項目未能達成分割共識,爰提起本件分割之訴。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焜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三、被告六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中山區房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等件在卷可憑,堪信屬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為依應繼分分割,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焜玉之遺產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股數 價值(元)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分割方式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八分之一 2,247,000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78,271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5,219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23,400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49,670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33,133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9,762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934,367 9 建物 新北市○○區○○里○○街00號 八分之一 513 10 存款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000000-0 446 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有孳息亦同。 11 存款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 617,255 同上。 12 存款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 2,000,000 同上。 13 存款 臺灣新光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 6,360 同上。 1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8 1,019 同上。 15 存款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16,253 同上。 16 存款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 8 同上。 17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 11,561 同上。 18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 2,183 同上。 19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0 4,472 同上。 2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 10,110 同上。 2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 2,899,309 同上。 2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0000 8,459 同上。 2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 2,000,000 同上。 24 投資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16,350 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全數變價,所得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有孳息亦同。 25 投資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76股 11,030 26 投資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528股 4,651 27 投資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468股 7,956 28 投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21,900 29 投資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股 94 30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614股 217,056 31 投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2,000 32 投資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股 323 33 投資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932股 37,157 34 投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股 559 35 投資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5股 4,100 36 投資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752股 183,664 37 投資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629股 65,866 38 投資 濱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91股 35,502 39 投資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444股 6,704 40 投資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3股 25,343 41 投資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228股 18,297 42 投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7股 22,199 43 其他 第一銀行營業部(C型0000號)保險箱: A.押金22,000元。 B.項鍊、胸針、黃金條塊(二塊)、金元寶(五個)、黃金飾品(一批) 1,602,713 押金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其餘財產則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A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B部分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許陳焜芳 七分之一 2 陳輝宇 七分之一 3 陳焜香 七分之一 4 陳焜年 七分之一 5 陳震宇 七分之一 6 陳隆宇 七分之一 7 陳熜宇 七分之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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