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39號
- 原告
- 劉中如
- 被告
- 劉中豪
劉中亞
劉小圓
劉家玉
劉牧群
劉達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且其主要遺產為新北市板橋區之不動產,有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