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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杜慧玲陳正昇

抗告人
蔡宗霖
相對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相對人
陳青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本院所為判決,係就小額程序事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之判決,從而,抗告人對原判決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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