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14號
- 原 告
-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 被 告
- 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