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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盈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而前開判決

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艾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1,393萬8,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全部駁回,是其若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1,393

萬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758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

,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之(若上訴範圍不同,上訴人亦應依前開法規之標準自行計算裁

判費金額,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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