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蔡英傑、紀銘杰
- 原告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傑 被 告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萬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268元,原告已繳納18萬6768元,尚餘1萬8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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