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蔡英傑、紀銘杰
- 原告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英傑 相 對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114年度建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則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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