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18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俐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怡萱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蓉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