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6,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