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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原告
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6,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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