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莊鎧誠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剛彥律師
- 被告
-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賢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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