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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莊鎧誠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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