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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歐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建字第24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至115年6月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可參,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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