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健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歐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東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建字第24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至115年6月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可參,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