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楊秋金、祝泓理
- 原告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80號 原 告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金 訴訟代理人 彭紹瑾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計畫-跆拳道暨運動 場館新建工程」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原證二工程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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