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李恒仁、祝泓理
- 原告大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原證1工程合約第17條第3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