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泰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被上訴人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2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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