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9號
- 反訴原告
- 上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珮瑜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反訴被告
- 文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725元【計算式:142萬7,725元+50萬元=192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