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鋒
- 被上訴人
- 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萬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萬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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