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宣玉華
- 原告莊玉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35號 原 告 莊玉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06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原 告僅繳納17,061元,尚欠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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