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2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