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36號
- 原告
-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告
- 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名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2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