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37號
- 原告
- 愷鈦工程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至00之0號0樓、00號至00之0號0 樓之0
-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0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姚言復
- 被 告 暘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旭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