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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林宥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萬3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就本金部分擴張為984萬8642元(見本院卷第392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7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萬7724元,尚應補繳2萬9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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