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錦亭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諺律師
- 被告
-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才源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林宥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萬3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就本金部分擴張為984萬8642元(見本院卷第392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7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萬7724元,尚應補繳2萬9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