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豪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湖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與第五項應予刪除;第六項、第七項之項次,依序更正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