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湖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與第五項應予刪除;第六項、第七項之項次,依序更正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