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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洪裴新律師
被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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