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 原告
-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修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裴新律師
- 被告
-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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