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邱于芸
- 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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