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請求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昌吉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
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2,460萬0,467元(即2,292萬0,467元+168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7萬0,602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