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鎖毓霖
- 被告
- 板新浤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文
- 訴訟代理人
- 郭敏貞
- 被告
- 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委辦)
- 法定代理人
- 鍾張培士
- 被告
- 張增瑩
高純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