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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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