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6號
- 原告
- 鈺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鎧益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葉逸豪
楊舒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6,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86號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葉逸豪
楊舒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6,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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