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簡附修
- 上訴人即
- 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 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內容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448元,及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11,8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原本 2,100,448 2,100,448 利息 2,100,448 113年2月23日 114年3月16日 1+22/365年 5% 111,353 總額 2,211,80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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