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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內容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448元,及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11,8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原本 2,100,448     2,100,448  利息 2,100,448 113年2月23日 114年3月16日 1+22/365年 5% 111,353  總額      2,2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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