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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劉娟呈鄧晴馨

抗告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錦再
抗告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溢繳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計繳納2筆抗告費用,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抗告人溢繳抗告費用1,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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