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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何之玫
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基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0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0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04號卷第19頁),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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