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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鄒建興
相對人
李思誠
相對人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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