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許筑婷
- 當事人陳美雲、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三郡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美雲 代 理 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相 對 人 三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 字第2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