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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許筑婷

  • 當事人
    陳美雲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三郡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美雲 代 理 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相 對 人 三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 字第2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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