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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呂俐雯

  • 原告
    陳杰弘
  • 被告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杰弘 代 理 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 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訴,業據檢附相關證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 第80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本件之勝負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形式上尚難逕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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